为了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南京市出台了《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供应和监督管理。
一、什么是南京保障性租赁住房
《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中所说保障性租赁住房是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主要面向南京市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的小户型、低租金的租赁住房。
二、南京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标准
1、南京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米以内,以30—60平米的小户型为主。
2、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或已经立项的项目,纳入南京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管理的,建筑面积可以适当放宽至90平米。
三、南京保障性租赁住房来源方式
南京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通过新建、改建和存量盘活三种方式筹集。
1、南京新建保障性住房主要是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自有土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
2、南京改建保障性住房主要是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建设。
3、南京存量盘活保障性住房主要是将符合条件的存量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和管理。
四、南京保障性租赁住房来源渠道
3、鼓励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利用企业自有土地建设南京保障性租赁住房。
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可以建设南京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建或者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南京保障性租赁住房。
5、鼓励南京在各类新建住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南京保障性租赁住房。
6、江北新区、各区辖区内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改建为南京保障性租赁住房。
7、已建成的地铁沿线空置的商业办公用房鼓励改建为南京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要求
1、改建项目应当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批建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没有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2、改建项目应当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改建单位,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且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米。
3、改建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最小居住面积等方面应当符合相关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4、厂房、仓储类改建项目应当设立相应安全隔离措施,确保人员居住安全。
5、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确保房屋质量安全,符合给排水、供电、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
6、产业园区集中建设的人才公寓和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非房地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等存量房屋,在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以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7、在成片工业用地或者工业用地红线范围内,存量房屋仅可以改建为租赁公寓和宿舍,不应改变该地块原主导使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