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可以通过窗口办理和网上办理两种途径。
1、办理地点
符合条件的南京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可以到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A429、A430、A431综合窗口和南京市秦淮区丰富路127号一楼大厅6号综合窗口申请办理。
2、办理时间
政务大厅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分中心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50、下午13:30-17:00。
3、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要准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承诺书1份、身份证原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附件下载:
附件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承诺书(空白表格).doc;
附件2、身份证示例样表.jpg;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2、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报送至南京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南京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转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4、南京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自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同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南京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南京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南京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
2、南京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南京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南京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南京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问:已办理公租房实物配租手续后又退房,是否重新申请住房保障?
答:可以。申请人书面承诺放弃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后可办理退房手续,退房后可申请调整其它方式的住房保障,若仍需申请实物配租保障,需在退出原实物配租保障2年后重新提出申请。
问: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顺序如何确定?
答:保障对象的配租顺序以街道正式受理申请家庭申请材料的时间(回执单或受理时间)先后顺序为依据。
咨询电话:025-68505429、025-68505430、025-68505431,025-84221327。 信件:南京市秦淮区丰富路127号,邮编210004。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25-84221316。
参考网址: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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