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 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2、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10日;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报送市、县住房保障部门;
3、南京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转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提出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至同级民政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
4、南京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自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提出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南京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10日。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南京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附件下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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