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 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南京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审核无异议后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
2、南京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南京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10日。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南京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经审核不符合南京公租房规定条件的,由南京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附件下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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