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租住住房或者领取补贴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所租住的住房,或终止发放货币补贴。具体如下:
1、人才认定文件被深圳市人力资源部门撤销的;
2、杰出人才、领军人才被刑事处罚的;
3、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擅自将住房转租给他人的;
4、累计3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定向配租配售住房的承租买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提请取消其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
1、向本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员工或者非本单位员工出租配租配售住房的;
2、未将本单位配租配售住房的配租条件、程序以及结果依法公示的;
3、未将本单位配租配售住房的配租情况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的;
4、未及时查处本单位员工违规转租配租配售住房行为的;
5、累计3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或者相关费用的。
定向配租配售住房的承租买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提请取消其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
1、擅自改建、扩建配租配售住房的;
2、擅自改变配租配售住房用途的;
3、利用配租配售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4、违规出售配租配售住房的。
用人单位及人才违反规定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的,或者被解除租赁合同、终止发放货币补贴的,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部门政府网上向社会公示。
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征信机构,征信机构依法将相关个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在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