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广州公租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要有广州城镇户口并在广州工作或居住,申请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及资产净值低于政府公布的标准,在广州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面积符合规定标准,且申请人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广州城镇户籍并在广州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①申请人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没有广州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工作或居住的,视为共同申请人;
②因为上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广州市的视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3、在广州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米;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①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包括宅基地住房;
②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
③暂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④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⑤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