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就已经完成了房屋买卖,且房屋的所有权和房款均已付清,那么这套房屋就应当被视为个人财产。在离婚时该房屋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收益或损失都由购房一方独自承担或享有。
但现实情况往往比法律条文更复杂,如果购房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那么这套房屋在离婚时的分割就会涉及更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根据双方的实际出资比例、还贷情况以及对房屋的贡献程度,综合判断房屋的归属和分割比例。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需要引起注意,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了双方名下。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房屋本身是由一方在婚前购买的,但是产权登记已经发生了变化,那么该房屋在离婚时就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实际贡献、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