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1、新交付的物业项目尚不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
2、新交付的物业项目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
3、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选举的;
4、业主委员会因缺额、被罢免等原因在任期内终止需要重新选举的;
5、已经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但是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成员有哪些?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各指派一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可以不再指派人员参加。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如何开展?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指导,并会同民政部门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开展相关培训;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