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入住只要房屋已交就要承担物业费用。
已交给业主但业主尚未入住的新房,业主应当从房屋交付之日起的次月开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尽管业主没有实际居住但物业公司提供了保洁、安保、绿化等在内的多项服务,因此业主还是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物业费的。
如果新房还没有交给业主,那么物业费则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当然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业主是可以申请减免的物业费,如果小区内有未完工的建筑且这些建筑对业主的居住环境产生了比较大影响,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申请物业费打折。但具体数额需要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对于长期未住的空置房,有些地方也允许按照规定比例打折收取物业费,但同样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和物业服务合同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