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出租房是政府为了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所推出的一种住房形式,这类住房可不可以用于抵押呢?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可以用于抵押。保障性出租房作为建筑物的一种,并没有明确排除在可抵押财产之外。而第三百九十九条又列举了不得抵押的财产类型,尽管并没有直接提到保障性出租房,但保障性出租房因其特殊的公益性质和目的通常是不能抵押的。
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禁止保障性出租房抵押,但这类住房往往不被金融机构视为可以接受的抵押物。因为抵押权设立后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而保障性出租房由于产权限制和政策导向,其处置和变现能力受影响比较大,不利于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
《民法典》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如果抵押权人能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其权益,可以要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在保障性出租房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设立或后续处置的影响。这表明即使保障性出租房被抵押,承租人仍有权继续按照租赁合同使用该住房直至租赁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