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专属管辖是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专属管辖有优先性、排他性和强制性的特征,目的是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房产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一种,由于买卖双方中的一方或双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所产生的民事纠纷。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交易过程涉及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这是商品房买卖的关键环节。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并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为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不是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专属管辖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也有明确列举:
1、因为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为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为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些规定明确指出了哪些案件属于专属管辖,可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并未包含在内。需要注意:虽然商品房买卖涉及不动产交易,但商品房纠纷并不是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