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武汉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和《武汉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细则自2024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1、完善了贷款对象
与现行贷款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将贷款对象修改为“在武汉公积金中心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且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状态正常的职工可以申请新建房(存量房)贷款。”
明确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的近六个月要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应为正常状态。
2、更新了认定标准
一是细则更新了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确保与“认房不认首次公积金贷款”政策内容保持一致;
二是完善了婚姻状况变化后的贷款记录认定,强调添加配偶信息的情形纳入贷款次数统计。
3、优化了贷款期限
将原贷款期限修改为“不超过房屋评估基准日剩余使用年限”,以促进存量房交易更好支持缴存职工购买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4、强化了贷款风险
在贷款办理流程中,借款人缴存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缴存基数异常调整、缴存单位存在信用风险提示的,强调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提供相应资料进行进一步核实有效防范违规贷款和资金使用风险。
5、完善了多孩家庭政策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20%并在贷款套数认定时核减1套,即购买的二套房认定为首套、三套房认定为二套。
对家庭名下已有三套住房或在公积金系统中有过两次贷款记录的,再次购买住房时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上浮后首套房贷款额度不超过144万、二套房不超过120万。